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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校园玩耍致伤 校方是否负责买单?

  发布时间:2011-04-25 09:18:00


        郑州市某中学学生晓华,午饭后在操场上玩双杠,不小心摔倒,致使身上多处骨折。因家庭困难、负债累累,负不起医疗费。并认为该校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故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郑州某中学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20日上午,午饭后的晓华早早来到学校。在操场上玩双杠,结果不小心摔倒,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了15天,在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的同时,医院告知半年后还需在进行第二次手术。原告认为晓华所在的郑州某中学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提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约3万元。而被告则辩称而已有13周岁的晓华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而再加之晓华的摔伤,是在中午饭后系自己不小心造成。并且在事发后,校方及时对原告进行救助,并无任何过错。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里,学生自行留滞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晓华午饭后在学校操场玩双杆不慎摔伤。被告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f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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