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据统计,基层法院中判处3年以下刑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约占80%,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不足10%。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严格遵守这项规定给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提押被告人带来了许多不便。
以我院(二七区人民法院)为例,我院现有司法警察22人,2010年刑事案件被告人1600余人。我们来算一笔账:每年365天,除去节假日和政治学习时间,仅剩不足200天。平均每天要提押8名被告人(仅按照每名被告人开一次庭计算),按1名被告人需要需要2名法警押解的要求,需要法警16人,按规定还不能包括2-3名开车的司机,也就是说,每天要动用的警力接近20人。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而作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除承担着提押被告人、值庭、看管被告人外还有传唤证人、传递证据、刑事执行和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职责,随时面临着暴力抗法、袭警、行凶、当事人自杀自残、蓄意报复等情况,为应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而我院的现有的警力已不能满足日常的需要。我们22名法警中,每天仅提押被告人一项工作就要投入约20名警力,其他工作的开展显得捉襟见肘,目前基层法院的法警一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调整警力,以应对现有的工作呢?
为了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我们现在使用的办法,就是分批分次的押解。但这样方法也有它的不足和隐患。即:
1、刑事审判的案件是有审理期限的,简易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是45天。如果是分批分次的押解,时间就可能加长,我们法警押解是合法了,但有可能造成刑庭法官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案件的审理,就要超审限,仍然违法。
2、路途交通安全隐患较大。我院离提押被告人的看守所有十五公里,来回一趟就是三十公里,加之现在城市道路的拥堵、人多车多等状况,如果是分批分次的押解,那么势必加大在途时间,增加交通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
3、对于所犯罪行有可能判3年以下刑罚的被告人,押解人员长期过多,就可能形成押解人员的心里松懈。产生依赖思想,“多龙治水”,从而埋下隐患。
长期以来,我们法院采取的就是分批分次押解的方法。由于路途较远及简易案件较多,为保证案件不超审限及能达到一比二的配警比例,我们每天至少要提押被告人二至三次,多时四次。同志们每天提前20分钟到法院,中午不休息,晚上常到七、八点才能回到法院。如此往复,同志们已是精疲力尽,且道路安全已出现隐患苗头。长此以往,我们已不能保证路途交通安全。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加大法院的警力配置,但这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也是需要时间的。
那么,解决这一矛盾就没有办法了吗?我们认为还是有办法可以探讨的,适时减少押解警力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也许会有人担心,减少押解警力怎样保证押解安全呢?!我们认为做到以下三点,就可以保证押解的安全:
1、提押前,首先对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进行筛选,对于所犯罪行有可能判3年以下刑罚的被告人,按一比一的比例配置法警;对于所犯罪行有可能判3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按一比二的比例配置法警。
2、加强刑具的安全系数。即对于所有被告人,全部加带有脚镣的连体刑具。
3、加强对重点被告人的押解和看管。
我们所说的适时减少警力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按一比一的警力来押解,而是根据情况配置押解警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保证押解安全的情况下,适时的减少押解人员,也不失为解放警力的一种方法。这只是我们的一种想法,是否可行,尚需上级及有关专家进行调研和论证。但如何改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所处的急、难、险、重的环境,确是我们各级法院领导所必须考虑的紧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