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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法院受理郑州首例因“限购令”退房案

  发布时间:2011-04-15 14:59:57


        4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因出台“限购令”原告认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诉请解除合同的案件。

        据原告董先生诉说,他是周口人,这几年一直在郑州、周口两地奔波做生意。2011年3月,董先生终于决定在郑州买房了。3月2日,他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二手房业主何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68万元,交易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套房产,董先生为此交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万元。

2011年3月4日,郑州市限购令细则出台—“郑州十五条”,董先生不符合在郑州购房条件,不能在郑州购买住房。

        董先生认为是政策原因致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向房产中介公司和何女士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其退还购房定金、佣金3万元。

        遭到拒绝后,董先生将房地产中介公司、何女士诉至二七法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0000元。

        二七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f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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