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当张国柱和刘新的双手又从新握到一起时,这起已经申诉到省高级法院的纠纷终于彻底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感激的说:“太感谢了,是二七法院执行法官解决了我们之间的矛盾!”
张国柱和刘新原本在同一家企业上班,张国柱年长,出于尊重,刘新一直称呼张国柱为“国叔”。2000年公司集资建房,还没有参与资格的刘新以有参与资格而又不需买房的张国柱的名义要了一套面积为64.88平的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51570元。2005年7月,房管局为该房屋颁发了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仍为张国柱。2006年,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由张国柱支付给刘新50000元,刘新返还该房屋,张国柱分两次将50000元交付,但刘新却一直未搬出。
2009年10月,双方再次协商返还房屋一事,据刘新说,二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张国柱再出资7万元,即加上先前支付的5万元共计12万元,买回这套房子。张国柱当时又付给刘新两万元人民币,随后,刘新向张国柱出具了“今收到现金70000元整,搬家收回”的收条,之后仍未搬出。
张国柱不乐意了,自己已经掏了7万元买回房子,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7万元买回房子,刘新没有理由不搬出房屋。刘新认为,他们当初达成的协议时12万元,张国柱只掏了7万元,房子还属于他刘新的。
张国柱多次催促无效,后诉至二七法院,要求刘新搬出房屋。在审理过程中,刘新提出双方最后商定的是由张国柱支付120000元,出具70000元的收条只是证实收到了部分补偿款,并不能证实款已付清。此案经一审审理认为,刘新所说两人最后商定房子是12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判决刘新返还房屋。
刘新不服提出上诉,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金额为120000元的事实,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二七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向刘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刘新情绪非常激动,原因是刘新认为一审、二审均没有让他把话说清,现在虽然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他也要继续申诉。
在了解刘新的诉求后,执行法官又向申请人张国柱了解了情况,并向张国柱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书虽然可以对刘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行要求刘新搬出争议房屋,但社会效果不佳,并容易激化矛盾的道理,引导张国柱考虑根据当前房价增长幅度再适当增加补偿额的方案。之后,执行法官再次通知刘新,告知其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可以强制执行,即使法院主持调解也不能要求过高的情况。经过几番思想工作,双方的对立渐渐松动,终于达成了协议。
2011年4月,刘新对争议房屋的出租到期后将房屋交付张国柱,并付清水、电、暖气等费用,张国柱再补偿给刘新20000元的和解协议。这时,刘新也收到了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通知书,但他明确表示,官司不再打了,二七法院执行法官解决了我们的纠纷。
4月11日上午,双方再次来到二七法院,办理了交接手续,临走时,当事人双方分别紧握法官的手,那是一种充满感谢、激动和满意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