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把司法人民性与法院的每一项职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警联系起来,并结合审判职能和工作实际一项项去分解、去细化,关系到司法人民性是否能够凸显,关系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法律需求是否能够体现。人民法院也只有常存爱民情怀、为民情怀、利民情怀,不断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使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公平、正义能够彰显。
一、坚持司法人民性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统一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法官必须具有人民性,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坚持司法人民性就要做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法院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法院应该全力去解决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法院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绝不能对群众的需求置之不理,绝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能使审判庭成为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二、常存“爱民”情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集中多发的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具体到司法实践而言,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表现为:因工程建设所致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执行难”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矛盾转而指向法院,甚至产生复仇性心理等等,足以引起我们对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高度重视。
法官要常怀“爱民”情怀。“爱民”情怀,就是法官面对人民要用心奉献,而非索取,要无私奉献,而非有偿服务。法官的名誉、地位、薪俸都是为人民所赐,没有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三、常存“利民”情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要常存“利民”情怀。要高度重视民生案件的审理,要坚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不断运用新思想、新方法、新手段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步伐,满足发展需求,加强能动司法,把握主动性,化被动为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昌乐法院党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司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的根本途径,大胆创新管理方式,初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有效协同的审判管理体制。
四、常存“为民”情怀,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法官要常存“为民”情怀。“为民”情怀,就是时时为人民着想、事事为人民服务、处处为人民司法。如果离开了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司法人民性就成了一句空话,一个口号。践行司法人民性,人民法官就要立足“为民”情怀、树立“清官”意识,使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法官情怀的“柔性”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亲和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馨,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把案件裁决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常存“为民”情怀,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公正司法;常存“为民”情怀,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高效司法;常存“为民”情怀,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廉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