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沟通具有广泛的意义,可以把诉讼调解看作司法运行中的有效沟通形式。
沟通是发送者发送信息,接受者进行反馈,这里的技巧有:有效地发送新信息、有效地接受信息、给予反馈时考虑对方的需求等,而信任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沟通的基本方式为确立沟通目标,注重细节和适应主、客观环境的变化等。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法官的作业共同体,法官需要倾听,需要与当事人平等对话,了解他们争议的利益所在,甄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之间也需要平等对话,平等地获得信息,进行反驳和辩论。有诗句形容法官应该像“智慧的老猫头鹰栖息在橡树;看的越多,说的越少;说的越少,听的越多”。法官首先要做好的还是应该善于倾听,在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法官绝对不能干预其行为。另外,法官还要兼听双方的意见,要避免先入为主,也要正确、及时地总结庭审内容,归纳焦点,概括事实,准确认证,以树立自己的观点。
释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澄清案件事实、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发问、告知和提醒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将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陈述、诉讼主张、举证等予以澄清、补充和修正的司法行为。法官释明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对请求权基础的释明以及对证据的释明,还要着重释明调解方案与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如果调解无效,可能利益受损、事业受损、个人信誉降低和浪费时间等,从而有利于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根据有效沟通的双向性,法官的释明还要做到灵活与保密,可以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
另外,法官办案还应表现出相应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否则无益于纠纷的真正解决。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民事审判策略艺术,要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不是僵化地、教条地、机械地运用法律政策,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人,运用各种方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正确解决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要时刻为当事人着想,积极、反复、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法官调解还应形式多样、程序灵活,以适应案情和环境的变化;要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并注意法律与情理的结合以及社情民意的吸收,这样才能更好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调解中的沟通。
有效沟通的步骤
有效沟通的基本步骤为:事前准备→确认需求→阐述观点→处理异议→达成协议→共同实施。
沟通前的准备应设定自己的目标,包括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和现实目标,做好自身的优势、劣势分析,分析环境可能带来的机会等;确认对方的需求,应通过有效提问的方式和积极的倾听来进行;阐述自己的观点,应清楚而合适,提出建议,强调利益。
民事诉讼调解也需要建立调解目标,巧探调解底线。调解的基本目标就是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化解,为了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基本目标,需要了解当事人调解方案的“底线”,并把双方的底线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只有确定了调解底线,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对待调解的态度以及对调解结果的期望值,设定双方当事人的双赢目标。还要设立恰当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阐明自己的问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
法官在调解的步骤上以有效的释明为红线,归纳争议焦点,确认双方需求,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可借助外力,比如赡养纠纷,被告应诉时一般都会辩称自己并非不赡养,法官可以到被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公开开庭,这样有利于调解;再比如借贷等欠款纠纷案件,被告辩称无力偿还时,法官可以因势利导,给其充分的还款时间等。
在调解程序中,还要充分利用审判权威,对当事人缺乏诚信的诉讼行为,要予以指出、批评乃至处罚,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效沟通中对人的把握
基于沟通的情绪性,法官调解时应考虑人的性格特点。
首先,应区分商事纠纷中相对理性的“经济人”和一般民事纠纷中相对情绪化的“民事人”。影响当事人愿意以诉讼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动因并不是单一的,传统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多,是基于对“和谐关系”修复的追求,而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接受调解,更多考虑的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较。法官处理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的理念应该有所不同,有人提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这就决定了法官在面对“经济人”和“民事人”时要把握不同的释明方向和调解方法。
其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区分当事人的强弱和力量悬殊。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司法平等则意味着法院应当保障他们“攻防”双方的“武器”平等,即拥有平等的诉讼条件。而当事人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往往是因为信息、证据的缺乏所致,因此,法官在中间应起到平衡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官参与的调解是公正的调解;另外,法官还有必要了解当事人的职业、文化甚至信仰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促使当事人之间有效沟通,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