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村委会会计在自己任职的三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贪污上百万。12月1日,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军,男,汉族,现年53岁,高中文化程度,原郑州市二七区某村会计兼出纳。
2010年3月12日,据本市二七区处理某村部分群众反映问题工作组的安排,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向本市二七区某村调取该村会计资料,被告人刘军作为该村会计,提供了其经手并保存的会计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签订了书面承诺书。2010年4月27日,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人刘军隐匿相关会计凭证,并于当日在被告人刘军家中,提取隐匿的某村财务凭证共51张,金额共计1 280 727元。
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查出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军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某村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村干部2007年6月至9月份工资,以领据和工资表的形式重复报账,共将35100元占为己有。现赃款未追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刘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军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和职务侵占罪,且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军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某村财务凭证51张,金额共计1 280 727元,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隐匿会计凭证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现金共计35 1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职务侵占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二七法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刘军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12月1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 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军退赔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某村经济损失35 100元。
现刘军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