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一雇主雇佣期间因心肌梗死死亡,其家属不明原因一直以工伤,向其雇主讨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1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9月初,老李作为客车的司机,从事至南阳专线客运工作,雇主刘军按每日90元,十天为一周期向老李支付报酬。2008年9月23日,老李驾驶客车从郑州出发,开往南阳,行至禹州市东站时,老李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跟车人员刘小军(系被告刘军的弟弟)陪同老李到禹州市东站较近的一个诊所检查,经查发现老李血压很低,当即拨打120。120赶到后,将老李拉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老李是在给刘军开车的过程中死亡,刘军应支付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0元。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老李的妻子王梅,母亲张春枝、儿子李海,向二七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军辩称,老李是因其自身突发疾病死亡,被告刘军对其死亡无任何过错,刘军不是该客车的车主,对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的死亡是非因从事雇佣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原告诉请赔偿150 000元,部分于法无据,故刘军从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人道上可予以适当补偿。
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为该客车的名义车主,系被告刘军挂靠我公司名下经营,刘军是该车实际车主,我方并不认识老李,老李是刘军临时雇佣的司机,我方与其亦无任何关系,对老李的死亡我方无任何过错,故原告起诉我方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另外,我公司是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并领有营业执照的运输企业,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对外进行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原告要求我公司的上级单位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理由。
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领有营业执照,独立对外经营。原告将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道理,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1、老李于2003年起在郑州租房居住;2、老李的母亲张春枝系农村户口,其经常居住地在禹州市小吕乡关庄村,张春枝共有子女四人;3、老李的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张春枝、妻子王梅、女儿孙晓芳、儿子李海,其中女儿李芳申请不参加该案诉讼。
二七法院认为:老李作为被告刘军雇佣的司机,在驾车从郑州开往南阳途中突然发病死亡,经禹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对老李死亡的原因怀疑是心肌梗死,对此诊断在原一审庭审时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因此二七法院认定老李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刘军在老李死亡事件中没有过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的公平原则,对三原告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二七法院认为被告刘军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妥当。该客车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在原一审庭审时被告刘军和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均认可该车系被告刘军购买,挂靠于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经营,但在该案审理中,刘军又称该车系系其从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处承包经营的,但未提交承包合同,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坚持称该车系被告刘军挂靠于该公司经营,也未提交挂靠经营合同。综上,二七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刘军与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故为了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二七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对被告刘军承担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作为该客车的登记车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二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为229541元。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老李死亡时其母亲张春枝已76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五年计算13 382.05元,张春枝有三子一女,因此老李承担张春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 382.05元÷4=3345.51元;老李儿子李海在老李死亡时还有50天满18周岁,因此李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50天计算为2676.41元÷365×50=366.63元。上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243 720.63元的30%为73 116.19元,由被告刘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对刘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军赔偿原告王梅、张春枝、李海丧葬费10 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 54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12.14元等共计243 720.63元的30%,即73 116.19元;被告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对刘军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梅、张春枝、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