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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的主业而不是副业

  发布时间:2010-12-20 10:49:11


         司法宣传工作具有隐性司法的功能价值,是隐性的司法,加强司法宣传就是加强司法工作本身,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业而不是副业。这是我对司法宣传工作的一点新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都十分强调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司法宣传工作实际上被当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一项从属性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副业”,由此严重影响了司法宣传工作深入全面地开展。因此,我们对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性质必须进行再认识,对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再评估。

         人民法院最重要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进行裁判。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之外,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并且在许多时候,裁判结果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由此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使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司法活动是显性的司法。

         但这并不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部内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司法宣传正是直接担负这一职责的重要工作。它以其教育、说服、引导的功能作用,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并自觉遵守法律。由此决定了司法宣传工作是隐性司法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它是司法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法治社会基础需要司法宣传的有效培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让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更要使法律得到广大民众的坚定拥护和自觉遵守,这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根本标准。历史上的秦朝,既严刑峻法,又焚书坑儒,然而“谤声易弭怨难除,秦法虽严亦甚疏。夜半桥边呼孺子,人间犹有未烧书。”最终的结果是“坑灰未冷山东乱。”仅仅十三年,一个强大帝国就土崩瓦解。

         这一历史教训警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增强公民法治意识,使法治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使尊重和遵守法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扩大和巩固法治的社会基础,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甚至是首要任务。这也是司法宣传工作的首要任务。毛泽东同志曾对红军宣传工作作出过这样的论述:“红军宣传工作的任务,就是扩大政治影响争取广大群众。由这个宣传任务之实现,才可以达到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建立政权、消灭反动势力、促进革命高潮等红军的总任务。所以红军的宣传工作是红军第一个重大工作。”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司法宣传工作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司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以全部的力量去宣扬法律的正义,弘扬社会的正气,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民众对法治的拥护与支持,最大限度地扩大法治的社会基础。

         然而,仅仅面向社会民众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足以达到有效扩大和巩固法治社会基础的目的。因为“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他的榜样教育着全体公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他就孕育着对法律的蔑视,他鼓励着所有的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因此,司法宣传工作更重要的任务还在于:通过对活生生的、正反两方面的事例的宣传,努力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领导者转变观念,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使厉行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和实际行动,成为全社会遵法守法的楷模,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表率,以自己的榜样教育和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循法律、尊重司法,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扩大和巩固法治社会基础的目的。

         二、公民权利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宣传的有效引导。我们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的宣传报道,直观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合法或不合法,法律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让人们明白行为规范是什么、权利边界在哪里,以此能有效引导人们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正确地行使权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又恰逢《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在珠三角地区,工人加班工资纠纷案件直线上升。为了引导工人正确行使诉权,我省中山市中院通过集中一段时间,在当地报纸开辟的专栏中,连续刊载一系列的典型案例,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样的诉求是合理的,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什么样的诉求是不合理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有效地引导了人民群众合理行使诉权,不合理的诉请大量减少,案件收案量明显下降。活生生的事实证明:司法宣传具有十分强大的教育引导功能,它每教育引导一个公民理解、尊重和遵守法律,就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讼争,减轻百姓一些不必要的诉累,就能消除一些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和违法犯罪现象,给社会增加一点和谐与安宁。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三、司法公信和权威需要司法宣传的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官公信力的支撑,这是实践给我的重要启示。我到广东法院工作后,提出了“三项硬要求”,第一条就是“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但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原因在于它要求法官必须得到广泛的信任和尊敬,这是大前提。古人云:无信不立。只有让人对你产生由衷的信任与尊敬,才能使人对你产生自觉的服从。目前,有些当事人总是对法院的裁判不服,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判得不公,而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官缺乏信任,进而怀疑裁判的公正性,使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或“案结事难了”。因而,大力增强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是当务之急。

         我们需要并能够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实事求是地树立好、维护好法官清廉、公正、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去努力争取更多群众对法官信任。我们每多争取一位群众的信任,就能增加多一点司法公信力,增强多一点司法软实力,增加多一点司法权威性。树立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就是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法官的公信力,就是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这是人民法院做群众工作的重要而特殊的途径和方式。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教育和争取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就是培育和扩大了法治的社会基础,壮大了法治的力量,就是加强了司法本身。这些就是司法宣传工作隐性司法的现实依据和根本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范轶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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