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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店内摔伤 手机店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16 09:37:01


        顾客去手机店维修手机时,不慎摔伤。商家却不管不顾,知道客户要对其进行投诉时,才有负责人出现,在客户强烈要求下才陪同去了医院,医院是去了,但是这医疗费却成了问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伤的王小姐将该商家告上法庭。12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9年4月12日,原告王小姐在郑州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用了几个月后,因为手机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10月22日中午,原告王小姐和朋友一块到这家手机店询问修理事宜。当事情处理完后,原告王小姐从维修部转身往外走时,突然一脚落空,摔倒在地。当时店里顾客很少,维修部附近除了王小姐和她的朋友之外,也没有其他顾客。据王小姐诉称,当时手机店里有很多工作人员都看到了原告摔跤的情形,王小姐当时还听到有议论:"看!又摔了一个!"。在原告摔倒在地的时候,只有王小姐的朋友扶她起来,店内工作人员都看到她摔倒的情况,却没有一个人过来帮忙。在原告要投诉被告的情况下,这家手机店的店长才来过问此事。后来在原告要求下,手机店的工作人员才陪同原告去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结论为:右踝关节扭伤。

        事后,原告才注意到这家手机店的维修部柜台在店的里面,柜台前两米处有个台阶,高约十公分,台阶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从维修部柜台往外走时,因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再加上店内明亮灯光反射到地面,很容易看成地面是平坦的,一体的。而且,被告工作人员明知这个台阶对消费者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在原告转身离开的时候,没有人提醒原告要注意台阶。

        王小姐和这家手机店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这家手机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

        被告辩称:这家手机店营业两年半,原告是在被告处摔伤是第一例,被告认为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交通费、医疗费被告已支付,原告在医院治疗后可正常行走,故其要求的营养费、误工费也不存在。

        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因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损失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医疗费142.4元,有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门诊病历相互印证,二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故二七法院综合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元;原告要求误工费,根据医院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告的误工时间为一个月,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故原告的误工费为2039.7元;原告要求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七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王小姐医疗费142.4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2039.7元,共计2202.1;二、驳回原告王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范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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