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时分,一男子24日内疯狂作案十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目前,检察院以对该案提起公诉。
201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将被害人陈某刺伤(经鉴定构不成轻伤)后,强行抢走一部手机、现金300元。
2010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将被害人杨某刺伤(经鉴定构不成轻伤)后,强行抢走一部手机、现金450元。
201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将被害人王某刺伤(经鉴定构不成轻伤),由于被害人王某的奋力反抗,被告人王刚志未抢到财物后逃跑。
2010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段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强行抢走被害人段某一部手机、现金800元。
201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将被害人陈某刺伤(经鉴定,该伤不构成轻伤),由于被害人李某的奋力反抗,被告人王刚志未抢到财物后逃跑。
201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田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将被害人田某刺伤(经鉴定,该伤不构成轻伤),由于被害人田某的奋力反抗,被告人王刚志未抢到财物后逃跑。。
2010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姜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强行将被害人姜某现金360元和意见深蓝色西装上衣抢走。
201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侯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强行抢走被害人侯某一部手机、现金1200元。
2010年4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安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强行抢走被害人安某一部手机、现金650元。
2010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刚志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手持匕首强行抢走被害人刘某现金12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现该案因为案情和量刑复杂,已提请中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