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挪用公款7万余元,被抓后后悔莫及。11月5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33岁张强和26岁刘军同在二七区某税务局工作,被告人朱涛系该局聘用人员,负责办税服务大厅发票兑奖业务并保管发票兑奖款。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强利用刘军当天调休、自己临时保管发票兑奖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400元归自己使用。事后,张强发现并没有人察觉自己挪用公款,胆子就大了起来,他慢慢和刘军搞好关系,让刘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发票兑奖款挪用出供自己使用。
张强自认为自己的做法天衣无缝,岂料到在2010年2月,该局计会科与办税服务厅对账时,发现发票兑奖窗口预借的兑奖款累计发生额明显过大,情况异常,即开始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是该局工作人员张强从刘军处以私人名义借走了部分兑奖款。
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军、张强经预谋后,利用被告人刘军负责郑州市二七区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发票兑奖业务的职务之便,由被告人刘军先后多次将其代管的发票兑奖款共计72 615元挪出,归被告人张强本人使用。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系郑州市二七区某税务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朱涛系该局聘用人员,负责办税服务大厅发票兑奖业务并保管发票兑奖款。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强利用刘军当天调休、自己临时保管发票兑奖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400元归自己使用。2009年6月,被告人张强与被告人刘军预谋,利用刘军工作上的便利,将发票兑奖款69215元挪用后交给被告人张强使用。2010年3月,被告人张强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31000元。2010年6月,根据线索检察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刘军、张强抓获。其余赃款未追回。
二七区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张强参与挪用公款72615元,被告人刘军参与挪用公款6921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强、刘军在共同参加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强、刘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张强使用,其中被告人张强多次参与挪用公款 72 615元,被告人刘军多次参与挪用公款69 215元,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 被告人张强、刘军在共同参加的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张强、刘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张强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11月5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张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7.5 元,被告人刘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46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