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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加盖一间房 楼上说,拆了!还要赔偿我损失30000元 法院说,没有依据,这我可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0-11-16 10:47:49


        楼上楼下的邻居本应相互关照,但因为楼下的多盖了一间房用来营生,楼上的邻居不乐意,便以相邻关系纠纷将楼下的告上了法庭,要求将小屋拆除,并赔偿损失30000元。11月4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英诉称,2006年,被告刘军私自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院3号楼东边与围墙之间,面向街上盖了一间房屋,严重影响了居民出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商。故原告诉至二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限期拆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某院3号楼东边与围墙之间面向街上所盖的房屋,将小区通道恢复原貌,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被告刘军辩称,被告所建房屋确系违章建筑,但原告诉请的系通行权,被告所建房屋未影响原告的通行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没有依据。

        二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院3号楼均拥有房屋一套,被告居住在1层,原告居住在6层,2006年,被告在其房屋东面与围墙之间加盖了一间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同年,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曾想郑州市行政执法局、郑州市市长热线反映,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2006年5月13日,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予以拆除,恢复原貌,至今被告也未予拆除。

        二七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在该案中,被告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加盖房屋并未影响原告的出行,原告称被告加盖房屋的行为影响了其出行,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小区通道原貌,因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二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确系在其房屋东面与围墙之间加盖房屋,但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及是否应予拆除,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期拆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某院3号楼东边与围墙之间面向街上所盖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二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七法院不予支持。

        11月4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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