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先将房屋租出去3年,再将房屋卖掉,企图将房屋卖掉后,可以净赚租金,但是事与愿违,殊不知,这已经构成侵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房人王燕子将卖房人赵雪告上法庭,11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护了原告王燕子的权利。
王燕子与赵雪均是郑州市市民。2009年10月份,被告赵雪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的某商业用房转让给了原告王燕子,总价1100000元。2009年10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印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用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10月29日正式过户于原告王燕子名下。
让王燕子没想到的是,自己打算用商铺做点生意的时候,一名叫张某的男子称自己已经将这个商铺租了三年,并交了半年的租金和装修费。原来在2009年9月1日,张某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张某租赁该房屋,期限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6日,租金每年60 000元,以后每二年递增一次,每次10%,以此类推。被告赵雪于2009年9月1日收取张某半年租金30 000元和装修费20000元。
这下可把王燕子气坏了,她马上找到赵雪,问这是怎么回事,赵雪竟然毫无愧疚的说,“这个房子我已经租出去了,但是也不耽误我卖给你啊”。王燕子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2、被告返还房屋租金27 830元;3、被告赔偿损失200元;4、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租金22 830元。
被告辩称:该案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并做出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原告恶意缠讼,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王燕子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就房屋的交接手续、合同权益、返还租金、违约责任等与被告赵雪发生纠纷,原告先后两次以赵雪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诉至二七法院,二七法院因原、被告在2009年10月27日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0年7月1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该案被告将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的某商业用房转让给原告,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前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合同对原告和张某继续有效,合同的权益自房屋过户后由原告获取,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将已经收取的2009年10月29日之后的租金22 830元返还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2009年10月27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约定,而本案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是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为侵权之诉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1月2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赵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燕子租金22 83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燕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