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言有道:羔羊跪乳,乌鸦反哺。父母恩,一生也还不尽。一句“可怜天父母心”又何尝道得尽父母对子女那份殷实的爱。近日,一位母亲与自己的五位亲生子女对簿公堂,那又是情以何堪,才到如此地步?10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春花,女,现年63岁。1960年,与李大山结为夫妇,婚后共生育五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大山在二七区某村西街47号拥有一处宅基地。1997年,李大山为改善住房条件,就筹集200 000多元对宅院上的房屋进行了重建,建成后成为建筑面积1051.47平方米的房屋。
母亲张春花诉称:2007年5月,由于某村实施改造拆迁,李大山与原告张春花共有的房屋被拆迁。此时,由于李大山重病在床,小儿子李五就代表父亲李大山与拆迁改造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面积为801.84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事后,李五不但将属于其父母的搬家费用和过渡补助费据为己有,甚至对原告张春花和李大山生活起居不管不问。张春花请求,一、依法对位于二七区某村房屋继承分割,并确认原告应得的份额(价值约60 000元);二、判令被告李五给付原告张春花搬家费用6666元和过渡补助费6 7354.56元(2007年10月—2009年10月);三、判令被告李五从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中交付给原告张春花467.74平方米的房屋。
李五辩称:1997年,1051.47平方米的房屋是他和父母一块筹集资金重建。父亲生病期间,并没有弃父母于不顾,相反他一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使父亲寿终正寝。李四也承认该房是被告李五和父母一起所建,但五弟经济条件最好,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应该的。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春花与丈夫李大山1960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五个儿子,即该案五被告。李学文在二七区某村西街47号拥有一处宅基地。1997年,原告张春花夫妇与被告李五筹集资金对宅院上的房屋进行了重建,建成后成为建筑面积为1051.47平方米的房屋。2007年5月,某村实施拆迁改造拆迁。2007年10月10日,被告李五与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李五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建筑总面积1051.47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801.84平方米;过渡费按照回迁安置住房总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发放,过渡期两年,过渡费半年发放一次,每次28 866元,两年共计115464.96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李五领取拆迁补助费5000元、过渡补助费为28 866元,搬迁奖励费15 000元,共计48 866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某村西街47号院房产系原告张春花夫妇与被告李五筹集资金共同所建,系其家庭共有财产,李大山与原告张春花及被告李五享有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即每人有权分得回迁安置住房面积为267.28平方米,分得房产过渡补助费38488.32元、拆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6666.6元。李大山于2008年5月1日去世,李大山所分得的267.28平方米房产由原、被告六人继承,因被告李五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二七法院酌定167.28平方米,其余五人每人分得20平方米,李大山所分得过渡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共计45 154.92元,被告李五分得27 996.05元,其余五人每人分得3431.77元。该案所争议的房产已有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改造指挥部交付给原告,
10月29日,二七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某村西街47号院房产安置住房面积801.84平方米,原告张春花分得房产面积287.28平方米,分得过渡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48 586.69元;被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每人应继承房产面积20平方米,被告李五得房产面积434.56平方米,分得过渡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73 150.97元。 二、驳回原告张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