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男人买一只烧鸡,耍赖不给钱就要离去,在与摊主争吵的过程中,将该摊主砍成轻伤。10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陈金,男,现年47岁。199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满释放。2007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陈金和李大海在棉纺路遛弯。二人走到棉纺路一饭馆前时,看到一个烧鸡摊位。李大海对陈金说“好几天没有改善伙食了,买一只烧鸡,打打牙祭吧?”陈金点了一支烟,很不耐烦嘟哝了一句:“你去买吧,我在这等你”。大概过了五分钟,还不见李大海回来,陈金就朝那个摊位瞟了一眼;只见李大海与摊主揪打起来了。陈金流星大步走到摊位,见李大海面部微有创伤;就问李大海怎么回事。李大海气急败坏地说:“忘了带钱了,说待会就把钱给他送来,这家伙不识好歹,硬不让走。”“老板,我朋友说了一会就将钱给你送来了,你还将他打成这样,我就和解一下,我这朋友也受伤了,这只烧鸡就当赔偿得了。”摊主王某大声吆喝道:“你们买烧鸡不给钱,还有理了,人可以走,把我的烧鸡留下。”李大海听了之后,心中甚是不服气,便破口大骂“老子岂让你白打了,小心老子把你的摊子给掀了!”“你敢,我姓王的也不是好惹的!”王某就将摊位上一把切烧鸡刀拿在手中。陈金见状夺下王某手中的刀,并将王某按倒在地。李大海看见王某躺在地上毫反击之力,趁机就捡起被陈金抛在马路边上的刀,迎上去就对王某乱砍一通以泄心头之恨。王某躺在地上大喊救命,血流不止。二人见形势不妙就迅速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伤口达10.0CM,面部单个伤口达3.5 CM,肢体伤口累计达35.0 CM,上述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2010年2月8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将陈金在家中抓获。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 000元,李大海仍在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0年10月28日,二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文中人物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