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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讨工资 住进开发商新房近一年

  发布时间:2010-10-26 14:20:39


        郑州一包工头为给自己的工程队讨回工资,住进自己施工的商品房。开发商为要回房子,将包工头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何某立即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房屋),并承担已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 000元。10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据原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何某为原告开发的某项目施工单位下属包工头,因被告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趁维修之机侵占原告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已经出售给业主王女士,因被告侵占导致原告无法向业主交房(每月向业主赔偿租金损失1500元,已赔偿12个月计18 000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房屋),并承担已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 000元。

        被告何某辩称:2007年10月,被告所在工程队和河南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关系,在原告开发的商品小区进行抹灰及外墙装饰工程。被告与河南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因工资发生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由于得不到民工工资,在2009年春节,只好住进一套房屋等待结算。2009年3月,原告派人将被告的施工工具拉走。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民工们一个圆满答复。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原告依法对房屋享有财产权利,被告自行搬入该房屋,侵占了原告的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返还上述房屋,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与施工单位存在的经济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10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权,搬出房屋;二、被告何某赔偿原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 000元。

        法官说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炜青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系侵权之诉,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以自己在原告处有民工工资尚未结算为由,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会致使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责任编辑:6889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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