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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四女生厕所里面把人打 抢了三百元最高判了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0-10-20 10:12:22


        四个90后的女孩因为没钱花了,就把主意打到自己同学身上,四人将二被害人拉入教学楼厕所,采用言语威胁、脚跺、搧巴掌等暴力方式抢走被害人小琳现金300元。2010年9月18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菲、刘冉、刘颖、张乐是郑州二七区某中专的学生,李菲19岁,张乐今年17岁,刘冉和刘颖都是16岁,四个年纪相仿的女孩在学校一直是好朋友,形影不离。四人在生活费花完又借不到钱的情况下,决定向自己的同学“借”点钱花。四人在商量好之后,把目标锁定为平时为人老实的甜甜。201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菲、刘冉在本市二七区某学校内,指使被告人刘颖、张乐将甜甜拉到校园内偏僻的地方,并称想借点钱花花,甜甜说自己没有钱,这时李菲一把搧在了甜甜的脸上,并威胁甜甜,“你要是不借点钱给我们花花,就见你一次打你一次”,甜甜听了很害怕,便告诉李菲,钱在好友小琳的包里,我要先给她打电话把钱包拿过来。李菲听后,决定和刘冉、刘颖、张乐一起去教学楼找小琳。

        四人带着甜甜在教学楼找到小琳后,将小琳拉进女厕所内,强行让小琳拿点钱花花,小琳不愿意,四人就对小琳拳打脚踢,直到小琳交出300元后才罢手。

        四人拿到钱后,威胁甜甜和小琳不准告诉别人。被抢后的甜甜和小琳心里一直很生气,两人商量后,在2010年3月30日,拨打了110,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警后在本市二七区某中专将被告人李菲、刘冉、刘颖、张乐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在案在二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菲的法定代理人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甜甜3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甜甜、小琳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让她们能够重返校园学习。

        二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菲、张乐、刘冉、刘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冉、刘颖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菲、张乐、刘冉、刘颖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二七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张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冉、刘颖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分别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菲、张乐、刘冉、刘颖归案后悔罪情节明显,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四被告人所在家庭的帮教环境尚可,其所在学校亦同意让其四人重返校园,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四人宣告缓刑。

        9月18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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