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原本和母亲同住,女儿去世四年后,女婿便想一个人占有房子,老太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婿停止侵权,搬出归原告所有的房屋。9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李老太太今年79岁了,据她诉称,2000年4月她购买了房改房一套,并于2005年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是二女儿的女婿,自二女儿小娇2005年9月去世后,被告就不尽赡养义务,经常使原告生气后生病住院。因为被告自己还有一套房子,原告多次想让被告搬出房屋,一个人清净清净,但被告就是不肯走,无奈原告为了多活几年,避免与被告在一起生气,就于2006年1月搬到三女儿家住,至今不能回到自己房中居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告的户口迁出。
被告辩称,他和原告的女儿自1981年结婚后,便和原告住在一起,1993年旧房拆迁后又共同租住在被告妻子租住的现住房,租金由妻子交纳直至1996年房改。1996年5月进行房改,被告单位也进行房改。政策有规定,夫妻双方只能购买房改房一套,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只能将和岳母共同居住的房子过户在原告的户头上,即由被告夫妻在1996年5月出资11319元,以原告的名字购买此房的80%的房产,当时因为被告夫妇在短期内同时购买二套住房,经济上有困难,还曾向他的朋友借款9000元。被告夫妇购买此房的目的是要和原告在一起生活,更好地照顾原告的起居。在一起生活的12年里,也未曾向原告要过一分钱,原告的退休金一直由其四女儿保管。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法院查明,这套房改房所有权证存根显示房屋所有人为李老太太,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
二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显示房屋所有人是原告,那么她依法享有该权利,现被告占有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出该房屋的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的户口迁出该房屋,证据不力,不予支持。
因此,判决被告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原告的房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