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安排工人待岗,但是这一待岗就待了十四年,这十四年中公司从未发放过生活费,十四年来待岗工人从未放弃过要求公司解决岗位问题的权利,然而十四年的今天,他所在的公司还在推托,不给他任何补助和岗位安排!该工人出于生计把该公司告上法庭。7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42岁的孔立武是南阳市人,于1989年就开始在河南某运输公司工作。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在全国施行,劳动合同也在全国开始全面推广。孔立武所在的公司也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2月1日,孔立武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10年。随后,孔立武被河南某运输公司安排到深圳蛇口工作,后又调到南阳中转站。1996年9月,因该公司经营困难;为继续运营该公司大量裁员;孔立武也被安排在家待岗。从待岗之日起至今改公司从未给孔立武发放生活费,也没有为孔立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期间,孔立武多次要求该公司解决岗位问题,一直未得到正面答复。至今为止,该公司不仅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且将原告档案转交人劳市场。2008年孔立武将河南某运输公司南阳公司及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随后,该公司找人说服孔立武不要把事情弄大,否则不好收拾;并允诺会尽快给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孔立武于2009年10月撤回起诉。但是两个月后,该公司依然没给孔立武任何补偿和安排。2009年12月8日,孔立武到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故不予受理。孔立武无奈之下再次将该公司告上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孔立武与被告河南某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账户,但原告要求被告补缴上述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上班,不应取得劳动报酬,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
7月25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为原告孔立武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账户,并向原告孔立武支付生活费,按照南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支付,自1996年9月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