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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财产也分了,想反悔,没门!

  发布时间:2010-07-27 15:33:54


        60岁妻子有病,65岁丈夫要求离婚,妻子含泪签下离婚协议书。一年多后,丈夫想反悔要回房子,一纸状书将前妻告上法庭。7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来一审判决。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病苦来时相扶持。”但现实生活却不然,再次上演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悲剧。赵志浩和李丽本是一对相爱多年的夫妻。天有不测风雨,2008年,李丽突然得了一种疾病,经诊断确定李丽患双胯股骨头坏死疾病。随后,李丽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张志浩在李丽患病初期还是对她悉心照顾,但时间一久;渐渐失去了耐心,这样不但使他们的婚姻逐渐出现了裂痕,赵志浩也有了外遇。

        2009年,赵志浩在外面有外遇的事,已经众所周知了。赵志浩也想及时地甩掉李丽这个大包袱。于是,就向李丽提出协议离婚;为了尽快和平协议离婚,赵志浩在财产方面做出很大的让步:将他们夫妻二人合买的房子,留给了李丽,并且每月支付其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李丽看到赵志浩是铁了心要跟自己离婚,含着泪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一年后,赵志浩又以身体不适,每月需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还要支付房租,生活非常贫困,而且还要面临老无所居的境况为由,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原、被告2009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内容,判令位于房屋归原告所有。二、依法判令原告于2010年6月起每月不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丽辩称:一、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离婚协议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诉讼费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的数额,故原告让被告承担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2009年5月6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7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志浩的诉讼请求。据悉,原告赵志浩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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