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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是央行领导 有能力办无抵押贷款”

——因骗取他人近40万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22 15:41:20


        谎称自己大哥是央行领导,称其本人还认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有能力帮别人办无抵押贷款,骗取他人近40万元;自己竟因信用卡恶意透支,犯下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近4万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胡珍在郑州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18000元的信用卡,自2005年12月20日开始持卡消费,截止2009年8月25日,共透支人民币23151.16元,其中本金17987.63元,利息、滞纳金5163.53元。在此期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胡珍催收透支款项,但被告人胡珍在明知已透支的情况下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

        2005年12月,被告人胡珍在郑州市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截止2008年7月15日,共透支人民币23666.47元,其中透支本金19175元,透支利息4491.4元。在此期间,被害单位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胡珍催收透支款项,但被告人胡珍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

        郑先生是郑州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因公司职工买房团购一住房需首付20万,而他又把父母给的10多万元买股票了,赔的只剩一万,不想让父母知道,便想到办贷款。2006年底,他去一家理财公司咨询无抵押贷款的事时,去后发现大门紧锁,很多人在门口围着,此时他遇到了一个叫胡珍的女士,她对很多人说她认识大领导能办贷款,她大哥是央行领导,全河南银行行长都是她大哥提拔的,由于当时急着办贷款就相信她了。接下来好几次,胡珍都当着郑先生的面打电话谈贷款的事,还带郑先生到一栋即将施工结束的大楼前说她在该楼买地时投了500万,并一次性付款租了20年,准备抵押给银行。还到郑州西郊看了一块地,说要将此地买下准备盖酒店。这些情况更让郑先生坚信她能帮他贷到款。

       事后,自2007年至2008年8月,胡珍以贷款办好后能提供无抵押免息为条件,多次以交利息款、需请客送礼、需公证费、转款费等多种理由,多次像郑先生要现金共计34.5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胡珍还以投资楼房急需用钱为由,要了郑先生现金5万元算是投资的股份。

       郑先生称,刚开始时胡珍说她能贷出500万,后来她又告诉郑先生,她能通过另一个人贷出3000万,这让郑先生十分心动,因为他很想得到200万炒股,又感觉胡珍上头有关系,贷款能成功,所以每次她向郑先生借钱说得赶紧向上跑关系时,郑先生都会及时把钱给她送去。郑先生主要是用8张银行信用卡大量透支通过社会上刷卡的形式,并且是翻信用卡取出现金给胡珍及时送去,也向周围的亲戚朋友借过。在问及贷款情况时,胡珍总说快下来了。时间拖长了,吕先生有点怀疑,后来通过朋友打听胡珍的银行账户情况,才得知根本没有像胡珍所说的3000万贷款已成功到账370万,这时他才彻底知道自己上当了,是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近千万资产、胡老板身份、贷款一事都是假的,连认识银行行长也是假的。

        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胡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胡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胡珍恶意透支两个银行共计现金37162.63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7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90000元;依法责令被告人胡珍退赔违法所得402662.63元。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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