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太从上海大老远来郑州参加侄子的婚宴,不想在婚宴大厅上摔倒致残,花去医疗费52479.72元,就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张老太太一纸诉状将酒店老板和自己的侄子、侄媳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2007年9月,家住上海的张老太太前往郑州,参加侄子张辉和余云在郑州市一酒店内举办的婚宴。在婚宴上,57岁的张老太太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确诊为椎体骨折,但她当时并没有在医院进一步治疗。9月8日,又因脑积水复发被送往上海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回家休养。
张老太太称自己曾患有脑积水,并刚刚于2005年做过手术,手术后情况良好,这次摔倒导致了脑积水复发,共花去医疗费52479.72元。
原告张老太太认为,被告宋强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应对所经营餐馆的设施、地面等安全良好负责,并保证在餐馆内就餐者的人身安全。现由于被告疏于清洁管理,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宋强认为,原告在婚宴上摔伤导致椎骨骨折,但当天她并没有在医院对伤情进行进一步治疗,后来因脑积水复发入院接受手术,但治疗的不是骨折,这与被告无关;如果原告确实摔成骨折,也应当由婚宴的举办人张辉和余云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原告是在参加他们的婚宴时摔伤的,且她的摔伤是因为参加婚宴的人到处扔鸡蛋、倒可乐造成的,而餐馆内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已尽快进行了打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而婚宴的主办方张辉知上述行为可能产生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后果仍放任上述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的摔伤,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该责任应由张辉等人承担;并且原告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都是因治疗脑积水复发的费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无法认定与摔伤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宋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上述损失。
被告张辉、余云认为,举办酒席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他们并没有向地面倒饮料从而导致原告摔倒。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原告就其骨折并构成伤残以及脑积水复发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所举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二七区法院认为,作为酒店的经营者,被告宋强固然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婚礼进行中,参加婚礼的人员进行的摔鸡蛋、倒饮料的行为,会造成被告的服务场所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非被告的行为所造成,而且考虑到风俗习惯问题,上述行为并非被告可以有效制止,被告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即进行清扫,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原告为参加张辉和余云的婚礼,在被告经营的酒店中摔倒这一事实发生后因果关系的问题,非当事人可以直接了解的事项,原告为此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三个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更符合公平原则。
2010年7月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宋强补偿原告张老太太10000元;被告张辉、余云补偿原告张文芳5000元;驳回原告张老太太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