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套房子,兄妹六人对簿公堂。7月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张大爷和张大娘有两套住房,因为张大娘和张大爷是一个单位的,买的都是在同一小区的房改房,张大娘名下的一套房子在2000年的时候,张大娘和张大爷商量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张明,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手续;张大爷名下的房子是由二儿子张天出资购买,但名字还是张大爷的名字,张大娘和张大爷曾经商量过并决定将该房留给张天。
早在大儿子张明得到一套住房后,便对张大娘老两口不尽赡养义务,甚至在张大爷重病期间也不闻不问;直到2003年张大爷去世后,张大娘一直由五个子女照顾,大儿子张明仍不尽赡养义务。当张明直到母亲准备将房子过户给张天的时候,故意挑起兄妹间的矛盾,并强争房屋,不断的给四个妹妹灌输房子是父亲遗产,大家都权分得一份的思想,好在四个妹妹明事理,没有受到大哥张明的挑唆,在准备闹上法院之前,四个妹妹共同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子平均分配后的属于自己的一份赠与二哥张天。
二七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大娘系原告张天、被告张明、张梅、张兰、张菊、张竹的母亲。原告张大娘与张大爷系夫妻关系,张大爷于2003年8月死亡,张大爷留有位于二七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故原告诉讼至二七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位于二七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价值约10万元;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张天所有。审理中,根据原告张天的申请,二七区法院委托河南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二七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评估,河南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该房屋价值为17.30万元。
另查明,原告张大娘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及其本人享有的份额赠与原告张天,被告张梅、张兰、张菊、张竹均表示将各自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张天,原告张天表示接受赠与。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张大爷死亡后留有位于二七区某小区房屋一套。 原告张大娘作为张大爷的妻子,原告张天及被告张明、张梅、张兰、张菊、张竹作为张大爷的子女,对该房屋均享有继承权。经评估位于该房屋价值为17.3万元,二七法院予以认可,原告张大娘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及其本人享有的份额赠与原告张天,被告张梅、张兰、张菊、张竹均表示将各自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张天,原告张天表示接受赠与,二七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二七法院予以支持。
7月6日,二七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位于二七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张天所有;原告张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明12357.14元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