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引狼入室,伙同外人盗窃自家人。未成年李明、王华经预谋后,怂恿张峰偷窃自己亲叔叔张某价值万元金首饰,只为卖钱之后能给自己找工作。6月1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未成年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明,张某两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18岁的李明与17岁的王华于在一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张峰(13周岁),两人看到张峰穿的比较新潮,就想到张峰家肯定很有钱,两人遂预谋让张峰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出来卖掉。11月10日,李明和王华来到张峰位于二七区某小区的家中,两人忽悠张峰说,“张峰,看你家装修的这么好,家里肯定有很多值钱的东西吧,拿出来让哥哥们见识见识。”张峰听了二人说的话,自己心里很飘飘然,随想起自己小叔张某床下的挎包里好像有很多金首饰,便告诉李明、王华自己叔叔床下有个挎包,里面有好东西,二人在张峰小叔的床铺下发现一斜挎包,包内有三个金戒指和一个金长命锁,赵帅提出把首饰拿走卖掉,张峰不同意,二人悻悻离开现场。
11月11日22时许,李明、王华商量着一定要把张峰家的首饰拿出来卖掉换点钱花花,二人就再次来到张峰家楼下并把张峰叫出来,并许诺张峰如果把首饰拿出来买了,可以给张峰在新郑龙湖找一个工作。张峰听到能找一个工作就心动了,然后由王华在门口望风,张峰将门打开后,李明和张峰进到屋内,将张峰的叔叔张某放在床下的三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经鉴定共计价值10 966元)和一个金吊坠(无实物,无法估价)盗走,后二人将所盗金首饰卖掉。
公安机关接张某报警后,于2009年11月21日将李明、王华抓获。现三只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已追回并发还张某。
二七区法院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明、王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 966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中,由于李明、王华系未成年人犯罪,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6月1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王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