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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布时间:2009-02-23 10:57:46


作为政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这是每个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必须认真思考、认真对待的问题。当前,社会大局整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干部群众盼和谐、议和谐,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当然必须为群众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作为刑事审判部门,更应确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真正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站在和谐的高度上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处处彰显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笔者正是基于此,采撷本院刑事审判庭所审结的两则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旨在诠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所在。

案例一:被告人焦景梁(别名焦景良),男,19864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782812时许,被告人焦景梁在本市二七区幸福路顺经苑足疗店内按摩后,要求该店服务员杨丽继续陪其聊天,被杨拒绝后,被告人焦景梁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杨丽的腹部捅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丽的腹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告人未赔偿。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被告人焦景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二:被告人管泽亮,男,19823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7119日零时许,被告人管泽亮在本市火车站二马路公安招待所门前,因向招待所招揽客人与被害人胡耀文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管泽亮用拳头将被害人胡耀文的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20061218日被告人管泽亮的家属与被害人胡耀文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管泽亮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胡耀文各项损失共计10 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管泽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被告人管泽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上述二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来看,同样是故意伤害案件,因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情节、犯罪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等均不一样,那么处理结果也是有所区别。这是因为,犯罪的动机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结果直接反映了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程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态度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同时,这二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处理,也贯穿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在被告人焦景梁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焦景梁仅因被害人杨丽拒绝陪其聊天,被告人焦景梁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足见其被告人焦景梁的主观恶性较深,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且犯罪后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说明被告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深。合议庭遂对其做出了量刑从重的判决。而在被告人管泽亮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管泽亮和被害人之间因向招待所招揽客人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管泽亮用拳头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犯罪后,被告人管泽亮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合议庭遂对其做出了量刑从轻的判决。

宽严相济是一项符合国情、行之有效、有利稳定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其将发挥更好的作用。严,可以及时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理性地增加和谐因素。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理,宽严均要依法。该严的一定要从严,真正体现依法从重的精神;该宽的也要依法从宽,不勉强定罪,不勉强“往上靠”,尽量减少对薄公堂,搞好和解调解,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所作的判决力争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基础,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使命。罗干同志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当前,刑事发案仍在高位徘徊,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以打黑除恶为主要内容的多种专项整治斗争,真正发挥稳、准、狠的刑罚威力,最大限度地打击了严重扰乱人民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2007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上述案例一类别的严重犯罪案件5671人,处刑71人,在法定期限内从严、从快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严重扰乱人民生活秩序的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威慑了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 积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谐的社会关系,顺应和服务和谐社会理念是对我国刑事政策提出的时代要求。和谐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宽容和睦、协调有序的社会,对于犯罪不仅要打击,更要重预防、教育。宽容地对待一些主管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的犯罪,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审判中,要积极探索科学准确地适用国家的轻缓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特别是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一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力避虚判,以安抚被害一方受伤的心灵。要把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端正态度,用足手段,加大力度,找准机会,积极探索在审判阶段促成被告人及其家属缴纳赔偿金的办法,尽力寻找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促成调解,让受害人亲属受伤的心灵得到社会公正的抚慰,并在遵循被告人亲属自愿、坚守刑事司法正义底线、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的关系的基础上,力争获得双赢局面。2007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67件,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的基础上,对类似案例二的121个案件的被告人积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分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标志着实践中的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

如何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构建二七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这对我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需要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根据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心,结合法律的规定,找准并抓住打击重点,变“伤其十指”为“断其一指”,依法把严重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压下去。其次,需要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尽可能的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三,需要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分析和研究多种刑罚手段的运用,做好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和解工作,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适用这一政策的政策法律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宽严都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为构建和谐二七、和谐郑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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