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公私财产非法占有定罪的两个罪名。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⑵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⑶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⑴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⑵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远远宽于贪污罪。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刑法的这些规定,将我国传统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寓于法律之中,与当时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相吻合。但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和国家财产不再受到特殊保护,刑法的这些规定,显然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有关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细化贪污罪条款,使职务侵占罪与一般贪污量刑幅度一致,或者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仅作为贪污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进行定罪量刑,以体现法律面前物权平等原则和刑罚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