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催债,他着急,不但动口还动手,把人打成轻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被告人刘兴,男,32岁,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6月2日刑满释放。
2009年8月26日晚8时许,张涛在大学南路某饭店门口遇到刘兴,刘兴让张涛请吃饭,张涛说自己的钱不够,然后就给曾经欠他几百块钱的冯某打电话,没想到,还没说几句刘兴就把电话抢过去,开始骂冯某。冯某随后就赶到该饭店门口,看到和张涛站在一起的刘兴,遂与刘兴争吵起来。没想到,吵着吵着刘兴打了冯某几耳光,然后旁边冲出来三个男青年过来嚷嚷着也要打冯某,冯某见势不妙便向北跑,途中拿起路边一个竹竿把的扫帚对追过去的刘兴打了几下,被刘兴夺了过去,后面的几个男青年也追了上来,几人一同对冯某进行殴打,头部、脸部均被刘兴拿着的扫帚打中。后冯某的老婆赶到现场拉着刘兴不让走,然后打电话报了警,其他人坐出租车走了。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刘兴抓获。
刘兴将被害人冯某的左眼部和左耳打伤,经鉴定,冯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刘兴认罪态度较好,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兴赔偿附带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各项损失共计14070.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