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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卖手机引发5起连环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2-20 17:29:35


    郑州一通讯公司的4名员工销售货物不走账,擅自从其它店里购进手机配件,以赚取差价。被老板发现后,4员工和老板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并给予赔偿。赔偿后,4员工先是以老板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接着又以书写的自述材料和声明的内容是被老板胁迫,应无效为由将老板及通讯公司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5起性质不同案件。

    2009年1月8日,对于4员工状告老板及郑州某通讯公司的4起民事纠纷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4原告出具的自述材料和声明的内容是以及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认定,4原告并未受到胁迫,给予公司经济赔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判决驳回几人诉讼请求。此前,被告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徐老板的行为也未构成犯罪,也撤销了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的立案。

    张莹、孙艳、李飞、张杨4人均系郑州一通讯公司员工。一天,通讯公司老板徐某发现4人在工作过程中私自出售自己进的手机配件,随后,徐老板要求4人将事情过程写成书面材料并给予赔偿。2008年2月4日,张莹、孙艳、李飞三人分别出具了自述材料及声明称,本人愿意赔偿由于本人职务侵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0900元、17000元、8000元,并保证以后再不做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事情,否则愿受法律制裁。当日,张莹等三人分别支付给徐老板10900元、17000元、8000元。而张扬则将其自其它店铺调取的两部全新三星手机和自己正在使用的一部三星手机分别留在了徐老板处。

    支付完后,张莹等四人称是自己是被徐某等人拘禁在公司,在威逼下无奈写下自述材料及声明,并交给徐某等人款项的。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为由于2008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决定对徐老板敲诈勒索进行立案侦查。3月8日,因徐老板涉嫌敲诈勒索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

    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后,张莹、孙艳、李飞、张杨4人分别将徐老板和通讯公司告上法庭,张莹、孙艳、李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三人款项10900元、17000元、8000元,张杨则要求返还自己三部三星手机或支付价款28800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出售自己进的手机配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从4原告出具的自述材料和声明的内容以及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认定,4原告并未受到胁迫,被告徐老板的行为也未构成犯罪。 张莹等人给予公司经济赔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合法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张杨和徐老板对赔偿数额、赔偿形式未做出明确约定,张杨也未表示以三部手机折抵赔偿款,张杨留在徐老板处的三部手机应当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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