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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铁路局绿化处的处长?假的!

  发布时间:2009-12-30 10:56:37


        利用郑州铁路局绿化处处长的身份,以大批购买红花继木为由,三男一女将江西某花卉基地老板骗至郑州进行诈骗。12月24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诈骗案。

        王忠,今年56岁,初中学历,2005年来郑州承包工程,主要是负责联系工程。今年3月底的时候,王忠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国,刘国说自己是铁路上的职工,现在退休了,自己办的有一家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让王忠帮忙跑点业务,挣的钱五五分成,王忠当时没同意,找借口推掉了。后来刘国多次给王忠打电话说一起合作的事,王忠都没有同意。

        没过几天,王忠因有事去了江西省兴国县。在兴国县期间,王忠见到一种在河南很少见的红色花卉,非常漂亮,他就向当地的百姓打听,问问这种花卉在北方能否成活,路边的群众让他去找一个玉器店的女老板廖某,说她老公吕某是做绿化的。王忠就主动找到廖某的店里询问红色花卉(红花继木)的情况并告诉廖某他自己是做工程的,如果他的工程有需要的话,可以和廖某合作,并让廖某把她和她老公吕某的手机号告诉自己。

        王忠回到郑州后,刘国又给他打电话说合作的事,王忠这次答应了,并在刘国的询问下告诉了刘国在江西看到一种叫做红花继木的花卉不错,刘国就让王忠第二天到他在保全街的办公室去商量怎么利用这个来弄点钱花花。

        4月1日上午,王忠来到刘国在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旁边租的办公室,当时刘国,王克,赵红(三人均另案处理)都在。王忠伙同刘国,王克,赵红经预谋,商定由王忠冒充郑州铁路局绿化处处长,并负责和吕某联系,以大批购买他的红花继木为由将他骗到郑州,然后再由王忠以郑州铁路局绿化处处长的身份和吕某见面,让王克以郑州铁路局绿化处副处长的身份配合王忠,再利用刘国郑州铁运铁路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吕某签合同,让赵红以郑州铁运铁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盖章。

        几个人商量好后,王忠给吕某打个电话,当时吕某没有接,他就打给了廖某,说自己是郑州铁路局绿化处的王处长,需要一批红花继木,让廖某转告吕某看有没有合作的意向。没过多久,吕某就给王忠回了个电话,俩人在电话中谈好了价钱,并要求吕某来的时候多带些特产,于是吕某夫妇带六箱茶油、10包鱼丝、2盒蜂蜜膏于4月4日下午来到郑州。双方见面后,商定第二天到刘国的办公室签合同。

        晚上,刘国打电话告诉王忠如果合同能够签成,让王忠以协调关系为由将吕某到京广路与保全街附近的精品烟酒店买点东西送礼用,到时候让老板开提货卷,不提货,刘国说,他已经和老板商量好,到时候他们可以拿着提货卷再换成现金。

        第二天,王忠先到酒店接了吕某夫妇,按照刘国事先的交代,不用吕某自己带的合同,用办公室内事先准备好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吕某签订了 一份购买红花继木的合同。签好合同后,王忠给赵红打电话,让赵红过来盖章,赵红过来将合同拿出去盖好章又送回来。王忠告诉吕某,今天是休息时间,专门叫赵红过来盖章的,吕某觉得不好意思,就让廖某回酒店取了一块玉送给赵红。合同盖好章后,王忠告诉吕某,现在是清明节的假期,上班后的一周内,会将预付的40%的起苗费打到廖某的账户上,并让吕某去买点礼品送给单位的财务处长联络下感情。按照事先和刘国商量的,王忠把吕某夫妇带到精品烟酒店买了一件(6瓶)五粮液、四条软包中华烟、两包硬盒中华烟、四瓶饮料,其中两包硬盒中华烟,四瓶饮料当时就提货了,其他的分别写了2张提货卷,价值6100元。

        中午的时候,王忠和王克、吕某夫妇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王克要求吕某给他们两万元的好处费,吕某说,身上没有钱了,廖某说正好包里有两块玉,就送给了王忠和王克一人一块。

        后来,两张提货卷被刘国要走了。退了提货卷所得现金5950元,刘国分了2975元,赵红分了50,王忠分了1400,王克分了1525元。

        吕某夫妇回到兴国县后,一直也没收到王忠给他们汇的定金,就打电话给王忠,王忠说,因为赵红是铁路局领导的儿媳,领导看到那块玉之后,认为我和张处长在这单生意上吃回扣了,现在这件事不好办了。廖某就问王忠,怎么才能把这单生意办成,要不要给王忠汇6000元的活动经费,让王忠去把关系协调好,把定金尽快汇过去,王忠同意了,并把赵红的帐号给了廖某。

        吕某夫妇前思后想觉得不对劲,决定在11号的时候再来次郑州,并发消息告诉王忠,他们11号下午到郑州,顺便将6000眼现金和两条中华烟交给王忠作为活动经费。到了郑州之后,吕某夫妇就报了警,之后吕某打电话给王忠,然他来拿钱和烟,王忠来到约定的地方时被警方抓获。王忠被抓后,配合警方先后将刘国、王克、赵红抓获。现已追回3000元赃款及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王忠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2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二七法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忠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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