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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失火女工遭开除 法院判决厂方决定不违法

  发布时间:2009-02-20 17:27:18


    工作期间印刷车间发生火灾,厂方以女工鄢女士在工作期间不负责任,致火灾发生,损害集体利益,做出与鄢女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鄢女士认为印刷厂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2008年1月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印刷厂支付原告鄢女士工资、生活费500元;驳回原告鄢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34岁的鄢女士家住郑州市二七区,从1990年9月开始在郑州市某印刷厂工作。2006年12月2日18时40分,该厂印刷车间失火。事故发生后,印刷厂对失火原因调查后认定:印刷车间工人鄢女士改色时用了大量的汽油冲刷机器,然后把电暖器近距离长时间烘烤机器,而且把用过的一大堆擦汽油的油布随地乱扔,致使机器上方胶辊温度过高起火;鄢女士又在慌乱的情况下把手中带火的油布扔在地上,引燃了地上的油布。2006年12月31日,印刷厂下发文件,对鄢女士做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鄢女士认为,之所以引起火灾是因为在上班期间印刷厂擅自批准与其共同操作的另一人离开,使其一人继续工作造成的。厂方以鄢女士不遵守厂规制度经常违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理由做出与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鄢女士于2007年2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印刷厂对其的处理决定,补发休息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仲裁机关裁决:驳回鄢女士要求印刷厂撤销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诉请求;印刷厂支付与鄢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前工资、生活费50元。

    鄢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印刷厂对其做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补发本人休息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100元。

    在法庭上,印刷厂辩称,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裁决,且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鄢女士起诉于法无据;鄢女士在工作期间不负责任,致火灾发生,损害集体利益,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补发其休息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100元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鄢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鄢女士原系印刷厂的职工,在该厂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2006年12月2日事故发生前,鄢女士没有向厂方提出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印刷厂做出不再与鄢女士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印刷厂的处理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的工资、生活费,应当由印刷厂按照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数额补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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