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顾客就是上帝。今年6月的时候,在本市航院西门附近的某粥屋内,就发生了一起“上帝”调戏服务员的事,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纠集一帮小混混随意殴打饭店工作人员,更将两位老板打伤,所作所为令人发指。
2009年6月2日晚21时许,刘群在本市航院西门附近某粥屋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并喝了点酒。期间该粥屋的服务员雯雯在上菜的时候,遭到刘群的调戏,雯雯当场拒绝了刘群,刘群觉得在兄弟面前自己丢脸了,就把雯雯跺倒在地,这时粥屋老板王某看到情况不对,想来打个圆场劝劝架,没想到刘群喊出正在吃饭的石成及光头、小四、小林、小利、小凤(均另案处理),对王某进行殴打,其中石成、刘群使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并用脚踢王某,致使王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王某的妻子康某在保护丈夫的时候也被他们殴打,致使多处皮下出血及擦伤。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刘群、石成抓获。
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情况有多位证人证明及证据证实属实。
二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群、石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群、石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群、石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是,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刘群、石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2009年12月8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石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