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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贷款却被朋友“卖”了

  发布时间:2009-12-04 15:36:02


        刘某和妻子委托朋友董某帮他们的房屋做抵押贷款,朋友拿着刘某夫妻的委托书,向小英(化名)借款14万元。到了还款期限,小英向刘某夫妻要钱,刘某夫妻称自己没有拿过小英一分钱,小英遂将刘某夫妻诉至法院。

        昨天,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刘某夫妻归还小英14万元及利息。

        2006年,刘某和妻子委托董某做抵押贷款、帮忙领房产证,并在郑州市上街区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刘某还将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有关证件一并交给董某。

        此后,董某带着委托书,通过郑州一家房产中介,向小英借款14万元整,同时,董某还以刘某夫妻委托人的身份和小英在郑州某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做了公证,双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借款到期,小英向刘某夫妻催要欠款,刘某夫妻一头雾水,称自己没有向小英借过一分钱。

        小英立即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让小英没想到的是,她有公证书、有董某签的借据,法院却不支持她的强制执行申请。原来,法院在强制执行前,曾向上街区公证处求证董某所持公证书的真实性,上街区公证处调查发现,董某向郑州某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与上街区实际制作的公证书内容不一致。

        小英只得将刘某夫妻和郑州某公证处告上法庭。昨天,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夫妇归还小英借款1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7年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郑州市某公证处偿付原告公证费200元,公证书申请执行费2000元。

        昨日,法院相关人员表示,如刘某夫妻未委托董某向小英借钱,他们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董某的责任。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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