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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人口角将其跺入河中获刑

  发布时间:2009-02-20 17:23:47


    因与走在车前的市民李先生发生口角,行车人霍某下车与其争吵,并连跺两脚将李先生跺入金水河中,造成骨折。2008年12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8月2日22时30分许,霍某驾驶黑色本田车由东向西靠右行驶至郑州市二七区沿河路响水湾小区门口彩虹桥附近时,看见一男子走在马路中间,霍某向那个男子按喇叭,那个男的听见鸣笛,扭头骂了一句。霍某就停车,副驾驶座上霍某的朋友先下车去骂那个男的,霍某随后下车,说那个男的走路不长眼,随即霍某就用左脚向那个男的腰上跺了一脚,那个男子说“你想弄啥了”。霍某又向他身上跺了一脚,那个男子身子一歪掉到金水河里去了。霍某看到他掉到河里后,就和朋友开车走了。当时河里没有水,造成李先生左内、外踝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霍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达成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其所犯罪行,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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