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被货车开启的车门撞倒,继而被驶来的拖拉机轧了,骑电动车的李某受了伤。2008年2月14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梁某担责80%,拖拉机司机侯某担责20%,两被告分别赔偿李某20589.44元、5147.36元;拖拉机车主侯某某对其子被告侯某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某父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倒霉:先被货车车门撞倒,又被拖拉机轧伤
2007年9月12日,21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京广南路时,与梁某开启停在路边的低速货车的左侧门相撞倒地,又被沿京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侯某驾驶的拖拉机轧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李某为此住院治疗,花去各项医疗费共计21627.4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货车司机梁某、拖拉机司机侯某和拖拉机车主侯某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716元。
分歧:一个撞倒人一个轧伤人,究竟谁担责?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因梁某开关车门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而造成的。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侯某无责任。
梁某称,自己当时停车准备给车加水,车熄了火,但未开应急灯,未摆警示牌。
梁某称,该事故三方均有责任。李某快速从左边超车,且没有留足安全距离,也有交通违规过错。拖拉机司机侯某超速超载行车,且未保持安全避让距离,才是李某伤害的直接原因。人是侯某轧伤的,侯某应负主要责任。
侯某父子称,根据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梁某先开车门撞倒人,才会有接下来的连锁反应。我方不应担责。
一审:两个司机都担责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所受人身损害系被告梁某违法开启车门时同李某相撞,致其摔倒后同被告侯某所驾驶的车辆接触所导致,因果关系清晰明确,梁某和侯某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两人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为被告侯某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两被告应当按照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有限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法院核定被告梁某对原告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侯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侯某的父亲侯某某作为拖拉机车主应对被告侯某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2月14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梁某担责80%,侯某担责20%,两人分别赔偿李某20589.44元、5147.36元。拖拉机车主侯某父亲对侯某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侯某父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对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梁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开启车门时撞倒李某,李某摔倒后侯某驾车轧伤李某所致。侯某、梁某虽没有故意,但梁某开启车门撞倒李某,李某又被正在行驶的车辆后轮轧伤,致李某受伤是侯某与梁某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导致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二人应根据在此事故中导致李某受伤的因素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