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的妻子范怡园状告七旬的丈夫王正,现虽分居,既然是夫妻,就应该有抚养义务。10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正从今年4月13日期每月支付原告范怡园抚养费200元。
原告范怡园,今年63岁,湖北人。被告王正,现年77岁,郑州本地人。两人于1997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在湖北生育子女四人。婚后,原告范怡园搬到郑州与被告一起生活。被告王正的子女本来就很反对父亲与范怡园的婚事。2007年,被告生病,其子女借口照顾父亲,强行将王正从原告范怡园的住处接走,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这期间,原告范怡园因年事已高,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而被告王正每月则有1500元的退休工资。“想到既然是夫妻,于情于理,作为丈夫的王正该帮自己一把。”范怡园这样想。于是就找到在儿女家居住的王正,提出自己的要求。王正的儿女听说后,极力反对。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范怡园一纸诉状递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七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又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需要抚养。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作为夫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抚养费。结合原告还有其他抚养人以及被告年老多病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