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同妻子再组建家庭,视如己出抚养妻子的三个子女成人。而如今体弱多病却被无情赶出家门,无奈之下,丈夫状告妻子索要生活费。11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出被告妻子王美自2009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武勇扶养费300元。
据原告诉称:武勇,农民,1991年,已经近40岁的他,还是单身一人。后经人介绍,与郑州的王美相识并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时年,王美带有3个孩子,当时最小的孩子只有七八岁。婚后武勇跟王美一起来到郑州与王美家庭共同生活。武勇一有空闲时间就到外打工,并将自己打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就这样夫妻二人相濡以沫,终于将几个孩子养大成人,现如今连最小的儿子也已经成家。
长期的积劳成疾,让武勇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现生活困难,体弱多病。就在今年1月份,夫妻双方再次因一点小事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妻子王美竟将武勇赶出了家门,并拒绝付给武勇任何生活费,而此时的王美每月有2000元的退休工资。身体状况持续恶化,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奈之下,武勇一纸诉状将妻子王美告上了法庭。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现生活困难,被告应给予经济扶助,根据原告的生活需要及被告的收入状况,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