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花甲之年的亲兄弟张军和张民是亲兄弟,因为宅基地问题对簿公堂,法院多次出面协调未果,于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案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促成和解。
张军和张民均住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都市村庄且为邻居。2007年底张军以弟弟张民家的宅基地超过划分的界限为由将张民告上法庭,二七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要求张民拆除超过张军家宅基地部分的房屋。
二七法院于2008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民随后到庭接受询问,称“双方是亲兄弟,第一要求和解。第二提出执行标的拆除会影响其他房屋安全。”承办人前往张民家现场勘验,发现要拆除的一、二层房屋上还有第三层房屋,且第三次层房屋占压第二层80多公分,强行拆除一、二层房屋很可能导致第三层房屋的倒塌,不利于案件的解决。根据案件的情况,法院对双方展开和解工作,先后提出4种不同的和解方案,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未达成和解。
2008年3月24日,二七法院张贴了强制拆除公告,在公告期内,被执行人张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决定进行司法鉴定。4月18日执行局将案件移送该院司法技术科进行委托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征求张军和张民的意见,双方均同意鉴定并选择了鉴定机构,但次日一大早张军及家属来到法院称昨天没想仔细,现在又不同意鉴定了,也不同意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在双方均不缴纳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司法技术科于7月30日退会执行局。承办人即向张民发出警告书,要求张民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行拆除房屋。张民于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年老多病,没有能力自行拆除,可以配合法院拆除,如果造成房屋的损坏、裂纹、倒塌要求赔偿。法院即决定对张民的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实施拘留措施,再找到张民带到法院后,该院领导经研究认为原被告系亲兄弟,且第三层房屋判决书中未涉及,一旦拘留张民势必造成双方矛盾激化,为执结该案造成障碍,遂未拘留张民。
2008年10月14日张民向二七法院递交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监察立案决定书。张军的信访件2009年8月2日转入二七法院后,院领导及承办人高度重视。3日,召开由主抓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信承平主持的局务会,会议决定由局长李全林、副局长陈民洁及承办人再次勘验现场,指定执行方案,然后集体研究。
2009年8月4日,二七法院再次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与2008年的勘验结果一样,因此,只能做双方的工作进行调解。张军是希望拆除房屋或者2间房无偿给他,而此时张军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经领导研究后认为可以变通执行方案,查封这两件房屋,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使用。承办人将情况告知张军的代理人,当天下午,张军主动给法院打电话联系,称其的意思主要是想要这两间房,其可以给张民一定的补偿费。8月18日下午3点,双方经法院通知后来法院协商,至晚8点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张军又于次日8点来到法院返回称其协议不合适,要求反悔无效。
根据该案执行现状,二七法院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该案,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以此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优势缓解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