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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在先迫使租赁人撤走 法院判决返还租赁人保证金

  发布时间:2009-09-22 09:12:08


        出租人擅自变更租金的交纳方式,租赁人不服搬走,却拿不回合同保证金。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出租人胡梅退还原告王娇的合同保证金1500元。

        2008年9月1日,原告王娇与被告胡梅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梅将位于某宾馆一楼的一个铺位提供给原告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合同签订之日原告须向被告交纳1500元作为合同执行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租,被告10日内退还保证金;租金为每月1500元,租金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向被告支付一个月的租金,经营至第二个月的20——25日,支付下一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1500元及1个月的租金,并开始经营。

        2008年12月25日,被告胡梅的丈夫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1月和2月两个月的租金,否则就别干了。原告王娇认为,当初签订的合同上明明写的是一月一付,凭什么现在一下子让交两个月的租金。王娇拒绝交纳,并于2008年12月28日撤出了租赁的铺位,后王娇找到胡梅要求其退还合同保证金。胡梅认为:合同不到期,王娇自己搬出铺位,是违约行为,就不应该再拿回保证金。遂拒绝退还保证金。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变更租金的交纳方式,强迫原告执行,否则便要原告撤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原告拒绝执行并被迫撤离,双方合同实际已于2008年12月28日解除,因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造成,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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