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民性体现着人民法院的价值追求,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实践路径,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坚持并在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人民性,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五个重要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是为民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严格执法,使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定程序,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得到实现和维护,这是人类文明业已证明的最为稳妥可靠的路径。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的最终目标,才能把严格执法的每一个环节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
第二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不是当事人权益的简单堆积。但就法院工作而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是通过无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表现出来。忽视个案公正,失去对当事人具体权益的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人民法院只有依托办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第三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做到了依法裁判。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当事人是否接受、社会公众是否认同,是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民法官既要提高法律素养,又要提高掌握社情民意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综合运用调解与判决等各种手段、动员借助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司法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必须精通规则,善于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必须通晓法律、精于事理,能够立足案件事实判断是非,准确适用法律;必须品行端正、是非分明,能够依法做好利益衡量、利益分配,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同时,司法工作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人民司法制度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任何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丢弃了专业化,司法丧失了自身品质和特征,我们就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失去了大众化,司法变得神秘繁琐难以接近利用,我们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只有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第五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不断丰富和更好地实现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只有坚持继承传统,才能扎根中国国情,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人民司法制度从革命战争年代一路走来,形成了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一切司法活动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的优良传统。人民司法的独特经验,与世界司法文明发展的潮流相一致,为我们今天丰富司法的人民性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和无尽的源泉。
正确处理好以上五个重要关系,是落实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司法人民性实践的关键措施。各级法院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王胜俊院长讲话精神,以正确处理五个关系为抓手,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