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坚持司法人民性,必须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做到心有真知、胸怀真情、躬身力行。只有增强“三个认同”,使司法的人民性有所本、有所依、有所行,才能使之根深叶茂,历久长青。
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是坚定奉行司法人民性的认知基础。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有着深厚而严谨的理论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会、透彻把握。只有在内心里真正确立了理论上的认同,真正认识和理解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要求和逻辑的必然,才能在行动中做到坚定不移、始终不渝。如果在理论上存在片面甚至错误认识,对人民性问题一知半解,行动上也必将犹疑不决、畏首畏尾,甚至举措失当。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社会形势下,利益多元,思潮纷起,歧见并存,没有理论上的坚定认同,就容易受到各种思潮的干扰和迷惑,就可能在一些错误观念的冲击下,丧失立场、迷失方向,进而在行动中将司法人民性付之阙如。认识到位,才能不惧干扰,才会坚守立场,才可能使行动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
切实增强感情认同,是热心践行司法人民性的动力源泉。践行司法人民性,需要人民法官的无私付出与真诚奉献。如果没有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缺乏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感情认同,就会在行动上吝于付出,一旦遭遇困难和挫折,更可能只会抱怨与退缩。身居三尺法台,要心系四野民生,践行司法的人民性,需要人民法官的真情付出。马背上的法庭,山路上的国徽,田间炕头的倾听诉说,墟里集上的耐心释明,庄严的法台,都闪耀着司法最真切的人民性。
只有在感情上真正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才能把司法人民性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勇于克服行动中的障碍,无惧现实中的困难,切实把司法的公正送到人民群众手中。复杂的现实面前,热爱是最强大而持久的动力,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胸中有着对人民的真爱,行动中方有真情的付出,只有真正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感情认同,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真诚、自觉并且持久的行动。
切实增强实践认同,是全面实现司法人民性的行动体现。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只有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人民性,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此,必须坚决树立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大力提高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在体制机制建设实践中坚持人民性,就要尊重国情,积极探索,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如果不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上花力气、下功夫,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在实践中就将无所体现、无所立足,就只能成为人民群众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因此,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实践认同,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过程,成为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成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过程,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
根基不稳,行之不远。唯有根深,才能枝繁,方可叶茂。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树真知,怀真情,践真行,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提出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究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三个认同”,把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奉为信念,融入真情,并切实化为点滴而扎实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