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商场买了一个名牌多功能电磁炉,见该产品标明额定功率为2000瓦,送去检验才发现电磁炉实际功率只有1770瓦,该顾客以“以小充大”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8月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商场退还该顾客购物款及支付鉴定费共计699元。
去年10月30日市民郭先生在郑州某商场花了399元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多功能电磁炉,该产品标明额定功率为2000瓦。郭先生将所购电磁炉送去检验,结果显示其实际功率为1770瓦,鉴定费为300元。郭先生认为,电磁炉的实际性能与标注严重不符,“以小充大”,故向二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场退回货款399元,承担鉴定费300元,承担其他损失516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该商场销售的电磁炉上标注功率为2000瓦,但实际只有1770瓦,与其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不一致,故原告郭先生要求被告某商场退回货款399元,承担鉴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
8月3日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商场退还原告郭先生购物款399元,支付原告郭先生鉴定费300元,驳回原告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