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按照老板指示上楼顶抬梯子,不料梯子上带电,小伙被电伤,右手致残、皮肤上留下大面积伤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7月2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老板赔偿该受伤伙计各种损失共计24万余元。
王帅(化名)是郑州市一汽车修配行的技工,2007年1月26日,19岁的他正在单位上班,老板林峰(化名)让他去楼顶抬一架梯子下来,不料梯子上带电,王帅刚碰到梯子就被电击伤,汽配行里的其他伙计随即把他送往医院救治。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7月5日,在王帅住院治疗的160天里,老板林峰在支付了47336元医疗费后就不再理会此事。4万多元哪够治好他的病,王帅只好向亲友借钱来医治。现在的王帅右手残疾,皮肤上还留下大面积伤疤,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继续治疗费用还需24880元至25880元。王帅后多次找林峰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王帅一纸诉状把老板林峰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80949.39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峰辩称,原告王帅与他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帅是曾在其汽配行实习过1个月,但因技术达不到要求被辞退,王帅被电伤时只是暂时借住在他的汽配行,不是在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的伤,而且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防护和提醒义务,还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四万多元医疗费,其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帅遭受电击伤发生的地点是被告林峰经营的汽车修配行,王帅在被电击伤后被林峰的其他雇员送往医院时身穿带有油渍的工作服,而王帅提交的林峰和其妻的录音内容也反映了其受伤时为被告林峰工作的事实。王帅出事被送往医院医治时是林峰付的医疗费,林峰辩称是出于人道主义才垫付的医疗费,但王帅的直系家属得知其受伤而赶到医院后,王帅的医疗费仍由林峰支付。而原告王帅明确表示以同被告林峰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损害,而主张损害赔偿,故被告林峰的辩解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月16日,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峰支付原告王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4247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