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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睁大眼 可别再买“红檀木”

  发布时间:2009-07-19 10:56:00


        郑州市民陈先生从西建材某商行订购了一批“红檀木地板”,后经鉴定,“红檀木地板”这一名称系使用不规范,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消费者陈先生获得“1+1”赔偿。

        陈先生在西建材王老板个人经营的建材商行订购了某品牌的红檀实木地板(自然性)用于装修房屋,价格20100元。陈先生付清了全部货款后,王老板向陈先生出具了商业发票。后来陈先生认为该商行出售的木地板不是红檀木材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陈先生就到法院起诉王老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陈先生的申请,二七区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陈先生在西建材购买的木地板是否为红檀木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中国主要木材名称》和《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均未见“红檀”术语;双方购买合同标称“红檀木地板”名称系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国家质监总局对产品标注的规定。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王老板作为商品销售者,违反国家质监总局对产品标示标注的规定,向原告出售标称“红檀木地板”的木地板,使原告对所购木地板的材质产生错误认识,被告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处被告王老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先生货款20100元,增加赔偿20100元,共计402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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