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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发布时间:2009-02-20 15:12:01


法官您好,有个案子想咨询您: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8年11月,他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居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他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诉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乙市A区公安分居所在地人民法院;2、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甲市A区人民法院;3、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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