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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二婚夫妻再离婚

  发布时间:2009-07-07 11:33:31


        二婚夫妻婚后常吵架,感情确已破裂,妻子请求法院准予其与丈夫离婚,并分割两人共同房屋。7月7日,二七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孙艳(化名)与丈夫李勇(化名)离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归被告李勇所有,被告李勇补偿原告孙艳房款55000元。

        妻子:回娘家后丈夫对我不管不问

        孙艳和李勇都为郑州本地人,都曾有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婚后各自抚养一个男孩,1997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相同的经历让两人倍感亲切,于当年12月份闪电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李勇的儿子不太适应这样的二婚家庭,经常打扰他们正常的夫妻生活。两人也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孙艳搬到娘家居住。在孙艳离家期间,李勇拉走了家里的空调,还弄丢了两人结婚时孙艳送给他的戒指,这让孙艳相当恼火。

        2006年以后,李勇不再负担家里的经济开支,包括水电费,长期由孙艳一人支付家里的一切生活费用,使孙艳一名下岗女工到处打零工来维持生活。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的孙艳向二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离婚,并分割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

        丈夫:妻子嗜赌成性,家人屡劝不改

        在庭审中,被告李勇辩称,其与孙艳感情确已破裂,但过错在孙艳。

        1997年两人结婚,婚后两人确实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可后来,孙艳沉湎于赌博,刚开始到饭点孙艳还回家吃饭,后演变为整日不归家,为此两人经常拌嘴、吵架。

        孙艳染指赌场后,遭到家人亲戚朋友的反对和规劝,孙艳的母亲、姐姐和哥哥甚至当着李勇的面,苦口婆心批评引导她要珍惜二次家庭。在家人的劝导下,孙艳许下诺言,不再赌博,好好过日子,可没过多久又再次赌博。

        每次回家,孙艳只是向李勇伸手要钱,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假如李勇不给,孙艳便一走了之,杳无音信。2005年初,两人再次因孙艳赌博而发生争吵,孙艳离家,后搬至娘家,直至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这四年中孙艳也只回过家一次。

        逢年过节和长辈生日,李勇都会到孙艳的娘家探望祝福,可孙艳却一次没有看望过李勇远在荥阳农村年近八旬的父母,其母亲常年卧床不起,孙艳也未曾过问过,这让李勇觉得孙艳是一个不尽孝道的妻子。

        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是李勇原单位的福利房,其房屋所有权是李勇交了房款后买断的。为此,李勇还先后向朋友、亲戚分别借了好几万元,至今未还清。期间,孙艳未尽任何义务,还趁李勇外出打工期间,盗走所有房产手续,包括房产证、结婚证、交款条等。

        2003年,孙艳利用两人共同财产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后又私自卖掉,将所得80000元占为己有。2008年孙艳又买了一辆汽车供自己玩乐。

        李勇称,孙艳必须将购买出租车所花的80000元中45000元及属于其的所有证件给予归还,房产与孙艳无关,她无权分割,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冯某、王某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孙艳要求离婚,李勇同意离婚,故准予原告孙艳与被告李勇离婚。

       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因李勇要求得到该房屋所有权,孙艳也同意房屋归李勇所有,故该房屋归被告李勇所有,但李勇应给予原告孙艳相应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双方就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对其价值予以确认,故被告李勇应给予原告孙艳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至于被告李勇称购买房屋时借款好几万未还,孙艳必须将购出租车80000元中45000元归还自己,因被告李勇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现被告李勇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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