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福来,男,196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xxxxxxxxx37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xxxxxxx。
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26年8月1日向我院发出郑三看不收字【2026】155号建议对被告人孙福来做司法鉴定、继续治疗无传染性后再送。不予收押通知书中显示孙福来患有精神病或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11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877922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12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