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涛,曾用名王杨涛,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火车站民租房。
本院于2026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26年10月9日向我院发出郑三看函【2026】027号《建议对杨涛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审查的函》。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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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