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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场摔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6-03-25 18:36:31


    随着短剧行业快速发展,片场的灵活用工成为常态,但拍摄现场一旦发生意外,平台协议能否成为企业“免责挡箭牌”?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短剧拍摄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实质用工关系为准,明确了灵活用工不能免除企业法定安全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系摄影指导,受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接雇佣参与短剧拍摄,约定日薪1000元,器材、场地、安全保障均由该公司负责。2025年10月25日,原告在拍摄时因脚手架故障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14天,医嘱休养3个月,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被告仅垫付8000元后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已将业务外包平台,原告系平台接单,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法院查明,本次拍摄由被告直接邀约、直接管理、直接约定报酬,设备、场地均由公司提供,符合劳务关系法律特征。平台仅负责结算和税务,未参与实际管理。签订平台相关文件,仅起到居间结算、合规缴税作用,不能否定实际劳务关系, 不影响事实劳务关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法院认定:

    1. 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平台协议不能免除用工方责任;

    2. 被告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未排查隐患,承担85%主要责任;

    3. 原告作为专业人员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自担15%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以案说法

    1. 认定关系看实质,不看形式。法院不被平台协议、外包合同迷惑,重点审查谁安排工作、谁提供条件、谁现场管理、谁发报酬,平台仅起辅助作用的,实际用工方不能免责。

    2. 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不可转嫁。无论何种用工方式,接受劳务方必须提供安全环境、排查安全隐患,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3. 过错责任公平划分。企业负主要安全保障责任,劳动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体现法律公平原则。

    启示:

    短剧有剧本,人生无彩排。灵活用工不能“甩责”,安全责任不能打折。新业态企业要规范用工、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延伸:第三方平台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虽未涉及到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平台公司也要以其在相应纠纷中的实际角色和过错来确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仅提供信息中介、费用结算的平台,存在审核不严、发布虚假信息、克扣报酬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参与用工管理或属于劳务派遣、外包性质的平台,未落实安全保障、存在欠薪等行为的,需与实际用工方承担连带或共同赔偿责任;平台涉嫌虚开发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将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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