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您好,有个案件想咨询您,我的一个朋友是司机,就叫他乙吧,甲是他们公司的经理,乙给甲开车。一天,乙开车送甲去谈事,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撞了一个人。乙想送这个人去医院,甲阻止。甲说要乙送他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被撞的人不治身亡。请问法官这个案子应怎么处理?
答:甲乙应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而过失犯罪是没有共同犯罪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指使乙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延误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